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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重庆XX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重庆XX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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