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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重庆XX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朱新尧,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以“剑鸣视点”为网名,把自己的作品刊发于自己在《百度》等网站开设的个人博客中。2009年1月,被告在其经营的亿禧网《商业资讯》栏目中擅自转载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5幅摄影作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并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5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软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25幅涉案图片。

二、被告重庆XX软件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x元。

三、原告马某就涉案的25幅图片不再追究被告重庆XX软件有限公司调解协议生效之前的侵权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马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被上诉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5元,本院减半收取856.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马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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