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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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小名:X某X,男,汉某,X某年X某X某出生,现年X某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X某市X某X某,农民。2011年X某月X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以武检刑字(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X某月X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X某X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X某X某X某时许,武功县X某X某去其哥X某X某取东西,因X某X某门锁着,X某上前砸门,X某X某邻居X某前来制止,X某与X某X某生争吵,X某在X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发生撕扯推搡,在撕扯过程中X某推了X某一把,致X某倒地受伤,随后X某被送往X某区X某医院诊断证明X某右股骨转子间骨折。2011年X某X某,X某损伤程度经X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X某辩称自己没有动手打被害人X某,是被害人自己在地上捡砖块时,被地面上的树枝勾倒在地致伤的。

经审理查明:在2011年X某X某X某时许,武功县X某民X某去住在同村的X某X(X某之哥)家取东西,因X某X某门锁着,X某便上前砸门,X某X某邻居X某因受X某X某托照看其家,即前来制止,X某与X某发生争吵,X某在X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发生撕扯推搡,在撕扯过程中X某推了X某一把,致X某倒地受伤,随后X某被送往X某区医院治疗。2011年X某X某,X某损伤程度经X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对双方医疗费各自承担,并作出了书面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X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X某X某我帮邻家X某X某理院子,12点左右院子清理完,X某X某他家人回X某了,临走时把他家门上锁换了,还给了我一把新锁钥匙,让我帮忙照看他家。那天中午快1点的时候,我正在邻家X某X某看伐树,忽然听见有人砸门的声音,我出来看X某正在用脚某他哥X某X某的门,我过去阻挡,并告诉他他哥让我帮忙照看家门,叫他别砸了,他说不关我的事,我就说这门砸不成,他说今天把这门砸了,看我能把他怎么样,说着就在公路上捡了一块半截砖要砸X某X某的门,我就赶紧上去抓住了X某的两只胳膊,这时X某面朝南,也就是朝着X某X某门的方向,我和X某面就面,就这样我和X某就撕扯到了一起,X某用力的想甩开我的两只手,我是一直死死的抓着他的两只胳膊,在撕扯的过程中,X某被地上的树杈给绊倒了。地上的树杈是原来X某X某伐过树,当时那些树杈没有及时往外转,X某X某那天我帮X某X某拾院子的时候,将那些树杈从他家捡了出来扔在了门口。X某当时向右侧后方倒下,但是没有完全躺到地上,倒地的时候,X某用他的手支撑住了他的身体,倒地后,X某是头朝北、脚某,一只手一直撑着地,他倒在了我们街X路南边缘处。X某倒地时我向X某X某门的方向趔趄了一下,靠在了堆放在我右后方的树杈上。我没有推甩X某。X某倒地后一直不停说腿疼,再没说什么。从X某到X某X某门口砸门一直到X某倒地,在这个过程中,只有我和他发生了肢体接触。当时在场的有X某的女儿X某X、我们街道的X某X、X某、X某X,还有给X某X某伐树的三个伐树工人。

2、被害人X某陈述:证明2011年X某X某中午1点左右,我被我村X某在我哥X某X某门口打伤住院。X某X某早晨X某多,我哥X某X某我问我要他家门上的钥匙,由于我哥长期不在家我把柴和架子车等物在他家放着,我就说要把柴挪出去,到了中午1点多的时候,我去我哥X某X某,我看见我的柴火在我哥家门口堆放着,我哥还把他家头门上的锁子也鬼了,我就在我哥头门上踢了两脚,我哥家西邻居X某过来挡我给我说:“这门人家让我操心,你再跌蹬看我不打你”,我就继续在门上蹬了一脚,当时我面朝北,X某面朝南和我面对面站着,之间有不到半米距离,X某就在我右边脸上打了一个耳光,我被打倒了,我从地上起来后向X某跟前扑,X某一脚某在我胸膛上,把我蹬倒在地上,我就起不来了,然后我女儿就把我送医院了。X某蹬我时我是右边屁股先着地,侧着倒在地上了。当时我和X某都在街X路上,我面朝西,X某面朝东,之间有半米距离。X某X某中午我是和我女儿X某X某我哥X某X某,我在前面,X某X某后面跟着。现场除了X某打我再没有人打我。我没有动手打,我和X某也没有什么矛盾。

3、证人X某X某言:证明2011年X某X某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和我父亲X某两人去我村我伯X某X某取东西和,我父亲走到我伯家门口的时候,我伯家的门锁着,我父亲把门蹬了两脚,我伯家西邻居X某看见了过来就把我爸挡住了,X某给我爸说“你再蹬门看我不打你”我爸说“这是我哥家我取我东西呢,X某说这个门人家现在让我操心呢,说着X某在我父亲左边脸上打了一个耳光,我父亲和X某两人就撕扯在一起,X某两只手抓住我父亲的两个肩膀使劲一摔,把我父亲摔倒在地,我去拉我父亲时他就起不来了,然后我就把我父亲送独院了。我父亲是侧身在地上躺着,右边身子着地,头朝北边,脚某侧躺着。我父亲倒地后X某再没动手打。现场除了X某再没人打我父亲了。发生打架时我我村的X某X、X某X某媳妇、X某X某母亲。X某与我父亲X某二人撕扯致我父亲X某倒地后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我带我父亲去X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父亲X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我今天来派出所送我父亲的贪生怕死鉴定书。轻伤已经构成公诉条件,我要求公安机关将此案必须进行公诉。

4、证人X某X某言:证明2011年X某X某我跟我村X某的X某X某到X某伐树,在我们伐树的那条街道发生了打架。那天中午,一个低个子老头要砸前一天我们伐树的那家人的头门,一个大个子邻居出来阻挡个子低的那个人砸门,两个人就争吵在一起,低个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非要砸门,大个子就在低个子脸上扇了一巴掌,两人就撕扯在一起,小个子那名老头往前扑,被个子高的那个人推了一把,小个子就倒在地上了,后就被人拉走了。低个子是向右侧倒的,倒了之后头朝北、脚某。当天两人发生争执的时候,只有高个子和那个低个子老头发生身体接触。我不是他们那个村子的,所以我不清楚他们叫什么。

5、证人X某X某言:证明今年X某X某中午我和我村X某的X某X某人在大寨村一户人家里伐树。那天中午快1点的时候,听见门口有砸门声,我就出去看看,出去后我看见一个小个子的年龄大概60岁左右的男的在砸一户人家的门,刚砸了没两下,另一个大个子的人就过来阻拦,嘴里还说“你砸不成人家门”,可小个子的人要砸,那个大个子就拦在前面,还给小个子的人说“这门你砸不成,钥匙交给我了”,可小个子还要砸门而且还往门口扑,这时大个子的人就把小个子的人推了一把,小个子的人就摔倒在地上了,再后来小个子的那个人被车拉走了。我当时和打架的那两个人就隔了一条街道,小个子砸的那个门是朝新闻组开着的。小个子侄地时是向右后方倒的,倒地后头朝北、脚某、脸朝西,就倒在他砸的那个门的公路旁了,倒地后我听见他说“腿坏了”。他砸的是他哥家的门,因为前一天我们还给被他砸门的那户人家伐树了,主人不在,小个子过去了说树不是他哥的,我们就知道了。

6、证人X某证言:证明今年X某X某中午1点多的时候我在家做饭,我们村子的X某和X某发生了打架。那天中午我往门外正走去看孙子,就听见我们街道西边有人吵架,我走出门把孙子往家里拉时看见X某和X某在X某的哥哥X某X某门口吵了起来,我听见X某给X某说“我砸我哥的门呢”,X某又说“你哥把钥匙给我了,你再砸看我不打你”,这时我只顾着把我孙子往家拉,等我再往X某X某口看时,看见X某已经倒在地上了,之后我就进我家了。我没看见X某如何倒地,当时吵架时我只看见X某在跟前,别人我没注意。我和他们两人之间都没有亲戚关系。

7、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今年X某X某我叫X某X某伐树,那天中午在伐树的那条街道,大寨村的两个人发生了打架。打架的两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两人一个个子高,一个个子低,我听人说个子高的那个人叫张思军。那天中午饭时,低个子老头过来在我先一天伐树的那户人家头门上踏了两脚,邻居张思军出来阻挡说“房主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让我帮忙照看,你砸不成门”,那个低个子在地上捡了一块半截砖,非要砸门,大个子张思军上前阻挡在低个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就撕扯在一起,大个子张思军抓住低个子胳膊上的衣服推甩了一下,低个子就倒在地上,后就被人拉走了。当时我正在伐树,在树上蹲着,从高处看的很清楚。

8、证人X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X某X某上午X某点左右,我在我家门口坐着哄娃,看见X某在他家门口蹲着,我们村的X某来到他哥X某X某门口就砸X某X某门,X某X某东邻居X某看见了就挡,X某还是扑着砸门,然后两个人就撕扯在一起,随后欠就回家给羊喂草去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后,我从家里出来时我只看见X某在他家门口。他们打架原因我不清楚。我家离X某X某有一段距离,他们怎样撕扯我没看清楚。我家在我村由南向北数第三条街道,X某路西门朝北开第六家,X某在我家紧北边那条街道。X某X某我家在一条街道也是门朝北开,在X某路西第八家。X某的大名叫X某。我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村的,没什么关系。

9、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2011年X某X某中午X某点多,在我村子X某X某家门口,X某与X某发生了打架。当时我在家里听见外面X某和X某在街道吵架,我就从家里出去看,刚出家门,就看见X某倒地,躺在地上乱呐喊,我看X某躺在地上后,我就过来想把X某拉起来,我走到张X某跟前拉他时他不让我动他,我就没有管什么,过一会X某的女儿X某X某了,X某叫他女儿叫车把他给X某拉,过一会,我村子有个车就把X某拉走了。我不知道X某具体怎样倒地,他倒地后,X某在X某的跟前站着,他俩再没有发生什么冲突。

10、证人X某的证言:证明今年X某X某中午X某点多,我在我家门口坐着,X某在他家门口蹲着,我以门闲信娃在他家门口哄娃,我看见X某到他哥X某X某门口,一边用砖砸,一边在那里乱骂,这时X某看见就上前阻止,我听见X某说,你哥走时让我帮忙照看他家,他不能砸,X某说你不用管,X某就继续砸门,X某就继续阻挡张平安砸门,此时两人就撕扯在一起,X某往前扑,X某把X某往后推,不知道怎样X某就倒在了地上,过一会X某的女儿X某X某了,叫了个车把X某就拉走了。具体X某怎样倒地,我不清楚。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X某X某警称其父X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X某发生打架,X某受伤住院。

12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证明武功县公安局X某派出所对X某及X某打架一案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

13、X某X、X某对被害人X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X某X某认,确认X某系开始砸门后来被大个子致伤的小个子被害人。

14、X某X、X某对嫌疑人X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X某X某认,确认X某为参与打架并致使小个子受伤的大个子嫌疑人。

15、诊断证明书:证明X某系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前列腺增生。

16、鉴定结论:证明经鉴定X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17、被告人X某、被害人X某户籍证明信:证明X某,男,汉某,X某年X某X某出生,X某,男、汉某、生于X某年X某X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撕扯过程中,将被害人致伤且达到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称自己没有动手致伤被害人的观点不能成立。但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作出了书面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给其一次考验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颜X某

审判员:康X

人民陪审员:方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张X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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