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术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万里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郑州康万里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共同建设位于航海路X号郑州康万家保健园北大门两侧的门面房。合同签订后,被告屡屡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30万元租赁分成预付款及逾期还款利息x.5元,共计x.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郑州康万里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实际名称“郑州康万家保健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符,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