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厂,学生。
法定代理人X某X,系原告之母。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出生,系武功县X某厂X某车间职工。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X某年X某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由其母X某X某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后二人一直按时履行,后因物价上涨及其它原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从2012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2012年1月仍按原来标准每月给付2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前给付。
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司X某
二零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李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