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XX,女。

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

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庚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婧铱、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梦乔担任记录。原告谢XX及委托代理人黄守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经人介绍后相识,2002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GG。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吃喝嫖赌样样俱全。2005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GG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宇晖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李x年2月相识,200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李GG,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5年2月被告李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资兴市X区X路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资房权证私字第x号),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李XX、谢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李GG的常住人口登记卡;4、原、被告的结婚证;3、资兴市X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资兴市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房产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理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而被告于2005年2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原、被告小孩的抚养,考虑小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李XX现下落不明,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宜由原告谢XX抚养,但被告李XX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2005年1月24日购得资兴市X区X路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资房权证私字第x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何六平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谢XX明确放弃对该房屋的分割,房子归被告李XX所有,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第某款(五)项、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GG由原告谢XX抚养,被告李XX从2011年11分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李GG成年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资兴市X区X路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资房权证私字第x号)归被告李XX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梦乔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某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某八条第某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某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