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宁,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建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街X号,与被告系亲属关系。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宁、被告谭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在武汉打工时相识,1996年在广州打工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1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在被告家生活,婚初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谭某某,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酗酒,且2004年开始加剧,被告经常酒后辱骂原告、打原告,2005年农历7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只好到县城打工躲避。至2006年在被告的哥哥劝说下回到被告家。2009年为被告酗酒,双方争吵后,原告再次到县城打工至今,与被告极少联系,一打电话就吵架。从2009年开始女儿的一切费用是原告负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是因被告酗酒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到县城打工及未拿钱抚养女儿均不是事实。被告平时是喝点酒,为此原、被告曾争吵过,但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酒可以戒,本案是家庭琐事产生,希望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在武汉打工时相识,1996年在广州打工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1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在被告家生活,婚初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谭某某,现在本县#m江中学读书。由于被告酗酒,双方为此经常争吵、甚至打架。2005年农历7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到县城打工,至2006年在被告的哥哥劝说下回家。2009年因被告酗酒的恶习仍未改,家庭生活困难,原告再次到县城打工至今,此后原告便很少回家,其女儿也很少回家。
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某随原告杨某生活,由被告谭某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至其成年;被告谭某对婚生女依法享有探望权,原告杨某应予协助;婚生女谭某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汝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