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林XX,又名林YY,男。
被告郭XX,又名郭YY,女。
原告林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XX诉称,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8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林GG,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林刚。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感情不合经常性的打架、吵闹,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考虑到儿子的因素而撤诉。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分居时间长达8年之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答应被告的要求:1、东江的地给小孩;2、债务5000元要原告还清;3、原告要把被告的低保钱给被告;4、原告没带小孩,小孩一直是被告在带,现在被告身体不好了,原告要补偿被告抚养小孩的费用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XX与被告郭XX经他人介绍,于198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林江,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林刚。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某协议:
一、原告林XX与被告郭XX离婚;
二、原、被告一家四口人以原告林XX为户头申请的住房用地(包括建房用地、补偿款)等一切享受归给婚生小孩林BB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林XX负责偿还,由原告直接将该款支付给被告(已当庭付清);
四、各人的低保享受归自享有,原告林XX返还给被告郭XX低保费用1500元(已当庭付清);
五、如某、被告享受政府低保房福利,该低保房由婚生女儿林GG居住;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