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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周至县X村。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字(2012)第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龙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XX为给家里准备过冬的烧柴,在周至县X乡通往杜家坟的路边山坡上,盗伐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双庙子保护所所辖国有林地内铁甲木15株,经西安市周至县国营小王涧林场调查规划组计算,被盗伐的铁甲木材蓄积为2.455立方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方某、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双庙子保护站证明、扣押清单、木材蓄积计算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李XX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XX无异议,已当庭予以确认,证据充分确实,应予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应依法判处。查被告人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判处。为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量起点规定》的通知,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庞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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