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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X室,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迈某,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凤天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女,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劲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贺海艳、人民陪审员蔡兵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美国x,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美国x,Inc.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的所有图像,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原告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x,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被告未经相应授权,在重庆商报2009年11月2日第9版、2009年10月22日第37版、2009年10月30日第17版以及重庆时报2009年11月5日第19版宣传广告中采用的图片与美国x,Inc.拥有著作权的编号为(略),名称为“女人”的图片相一致。原告发现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后,立即要求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并多次主动和被告进行联络与协商,但至今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合法授权著作权图片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制品,被告在重庆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害赔偿金7500元及合理开支2200元。

被告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愿意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损失,包括合理费用一共3000元,一个月以内付款,其他的诉讼请求希望原告能够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此款限2012年1月5日前付清。

二、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劲东

代理审判员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蔡兵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超

告知: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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