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郭华文申请执行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自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