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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某及委托代理人曹雨,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严纪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

以确认;

二、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共同财产归上诉人贾某所有,由上诉人贾某支付被上诉人李某x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三、由上诉人贾某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被上诉人李某生活帮助款x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

四、若上诉人贾某未能在以上二、三项所确定的期限内付款,则按照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履行;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贾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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