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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1-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一终字第4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X乡X村,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1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X乡X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1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华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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