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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永寿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葛超群,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爱龙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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