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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毒于2011年1月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毒于2010年12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潘腾云(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村公所社伯公旁边将潘腾云盗窃来的一辆红色125男装两轮摩托车以400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刘某。该车己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36元。

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某窜到玉林市X路X号鑫裕电工器材经营部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蓝色建设雅马哈125摩托车盗走自用。2011年1月6日17时许,陆川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民警在马坡卫生院抓获梁某,并扣押了该摩托车返还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因吸毒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摩托车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赃车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刘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因吸毒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谢祖宁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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