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物资供应站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未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林某,林某收到案款x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