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乙,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段某甲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段某甲,段某甲收到案款x元后,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