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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持刀来到滑县X镇X村天添网吧,用刀将网吧的玻璃门砍烂,进到网吧后将一个包间的木门跺坏,并将正在网吧上网的三四十人赶走,接着王某向网吧的网管员索要机房钥匙遭到拒绝,随对其实施殴打,之后,王某将网吧的监控主机强行抱走离开。案发后,监控主机已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张X、姬XX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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