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X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2400元,合计x元,于2011年12月1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时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