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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X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2400元,合计x元,于2011年12月1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时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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