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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XX与被告广东XX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古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任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广东XX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五华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曾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XXX路XX号XX单元XX室,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古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威远县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广东XX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古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XX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古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XX撤回对被告广东XX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古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XX自愿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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