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卜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司职员,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医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X村,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丽人医院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XX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卜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卜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卜XX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