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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对徐州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如下协议予以确认:

一、被告刘某不再妨碍原告刘某建院墙。

二、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刘某土方款2000元(已付清)。

三、若被告刘某及家人再妨碍原告建院墙,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刘某土方款2000元。

四、原告刘某自愿放弃3000元损失赔偿的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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