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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粮农。

被执行人胡某,男,侗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乙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自己所有的湘x凯马牌x轻仓栅式货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乙,抵本案执行标的款贰万元,张某乙同意并已实际接收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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