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甲、胡某乙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侗族,粮农。

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丁,男,侗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罗某丙、罗某丙、罗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依照文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额将履行款交付至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莫曙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