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侗族,粮农。
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丙,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罗某丁,男,侗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罗某丙、罗某丙、罗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依照文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额将履行款交付至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