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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韩进,徐州市X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581.52元、营养费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误工费1260元、护理费245元、交通费100元合计6417.52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前给付6400元。

二、原告何某500元的其他损失由被告杨某负担于2011年9月5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因此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小舟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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