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催字第xx号
申请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xx商业银行xx支行汇票(出票人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xx新联通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6,500元,汇票号码为GA/01-x,出票日为2010年9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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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江xx
审判员管xx
代理审判员盛xx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xx
审判长江xx
审判员管xx
代理审判员盛xx
书记员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