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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催字第xx号

申请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xx商业银行xx支行汇票(出票人为上海xx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xx新联通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6,500元,汇票号码为GA/01-x,出票日为2010年9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江xx

审判员管xx

代理审判员盛xx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xx

审判长江xx

审判员管xx

代理审判员盛xx

书记员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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