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耿吉录,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x元,原告王某已给付x元。
二、被告王某于2011月12月10日前为原告王某办理完毕买卖房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王某予以配合。
三、因诉争的房屋仍有按揭贷款,剩余的按揭贷款由被告王某进行偿还,如双方过户需要交纳房屋监管资金也由被告王某交纳。
四、如被告拒不配合故意延迟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赔偿违约金x元,此款从原告王某交纳的房款x元中扣除。
五、被告王某在履行上述条款确定的义务后有权领取原告王某已向法院交纳的剩余房款x元。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长兴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