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欠原告尚某租车款5600元,于201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则须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守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