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赵某乙,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至1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谭某、罗锡君(已判刑)、老周(在逃,具体名字不详)、高运红(不满十六周岁)预谋进行诈骗活动,老周等人事先将高运红的左手打断,并驾车来到郑州,寻找诈骗机会。2011年3月19日11时许,李某、谭某、罗锡君等到郑州市X区X路办事处鸿宝路寻找诈骗机会时,看见被害人刘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老周、谭某、李某驾驶丰田轿车,罗锡君骑着自行车带着高XX,同时从两侧靠近被害人的车辆。老周驾车故意猛靠三轮车,致使刘某驾驶的三轮车与罗锡君骑的自行车撞在一起,后老周等人驾车离开。高运红假装被撞伤,刘某国夫妇将其送到祭城医院,后罗锡君给老周等人打电话,老周、李某、谭某到医院冒充高XX的亲戚,要求刘某国夫妇进行赔偿,后刘某夫妇给付谭某等人6000元。次日,罗锡君、高运红骑着自行车,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刘某发现抓获。李某等人逃窜。2011年7月26日,李某到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犯谭某、罗锡君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翟某陈述、证人高XX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