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支行。
负责人郇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01月12日发出(2012)乾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XX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2年01月12日(2012)乾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王力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秋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