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苗加良,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张井方,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某于2011年5月9日偿还原告许某本金及利息合计x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835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