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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5674.10元、营养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690元、误工费2940元、车辆损失1000元,合计x.10元,当庭支付6000元,余款4628.10元于2011年5月2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关于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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