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杜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杜某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x元,于2011年7月1日前付3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前付2000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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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