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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郁庆,系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斌

审判员李京

人民陪审员罗淑萍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谢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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