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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胡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月作出(2008)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永雄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的工资账户x。现查明,该工资账户内已有工资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的工资账户x内的工资x元至嘉禾县信用联社x的嘉禾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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