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胡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月作出(2008)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永雄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的工资账户x。现查明,该工资账户内已有工资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的工资账户x内的工资x元至嘉禾县信用联社x的嘉禾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