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汉族,现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郭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审判员张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