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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诉被告郭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女,汉族,现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郭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审判员张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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