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她和被告于1993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以后因被告怀疑她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开始闹矛盾,持续了四年。她曾于1999年起诉离婚,后因亲戚朋友的规劝和子女的开导,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和好后,被告与她多次打架,关系不睦。2006年3月,儿子因高考压力和家庭原因服毒自尽,致使双方关系再度恶化。2007年农历2月份,被告带走了家中的全部现金去搞传销,直至2008年被迫遣散,所有现金被赔光。2006年至2007年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给女儿汇款供其上学,之后女儿上学的全部费用就由她承担。2008年4月24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份“从此以后,永不进家门,在外生死不顾”的承诺书。三年来,她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一、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白水县X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原、被告结婚证明一份;3、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承诺书一份。
被告张某乙辩称,他们闹矛盾的主要责任在原告本身。虽然是娃娃亲,但感情还算可以。婚后由于原告与别的男人有纠葛,为此常闹矛盾,给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他外出打工,期间也继续回家与原告生活,夫妻关系时好时坏。所以,他愿意原谅原告以前的所作所为,希望和好如初,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债权人的证人证言十六分,总计债务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娃娃亲,于1983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前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8年生一女名张某乙,现在在江苏上班;1985年生一子名张某乙,现已去世。1995年,因被告怀疑原告和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期间其子张某乙由于各种原因服毒自尽,不仅使原、被告的关系再度紧张,也使家庭由于借钱给其子看病,供其女上学而负担沉重。被告无奈于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出外打工,期间断续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庭审结束后,被告提供了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主张某乙共同债务x。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十多年感情尚可。1995年后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开始闹矛盾,特别是其子服毒自杀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家庭经济负担沉重,致使原、被告断续同居生活。但双方亦能竭尽全力供其女儿上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