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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铜山县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乙赔偿被告李某3000元,当庭付清。

二、被告李某于2011年2月21日返还原告赵某乙农用车一辆。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乙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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