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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李某欠原告高某货款x元,于2011年5月30日前付清,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逾期不付,则应支付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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