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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张玲美,滑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翻译人张玲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焦某窜至滑县X镇X路赵XX经营的联通营业厅,用事先携带的钜齿开锁器、镙丝刀将门别开进入屋内,盗窃现金760元及价值480元的诺基亚5000型手机一部,此时赵XX夫妇正好回来,赵XX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焦某见状用拳头朝赵XX下颌打了一拳,并朝其腿部踢一脚后逃跑,赵XX进行追赶,后在群众帮助下将被告人焦某抓获。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X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陈述,证人攸XX、周XX、赵XX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滑县价格认证中心滑价认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法医)鉴(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焦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款赃物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钜齿开锁器、镙丝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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