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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忘庭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薛某借款本金x元,定于2011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被告王某支付利息4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薛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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