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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蔡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蔡某欠原告宋某借款本金x元整,利息6000元,合计x元,定于2011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被告还应加付利息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蔡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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