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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宋某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公司。

负责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李克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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