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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与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位某。

委托代理人:张井方,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位某诉被告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路某欠原告位某x.5元,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位某x元。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位某x元。余款x.5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如若被告路某未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位某有权申请执行所有欠款,并且被告路某须给付原告位某违约金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690元,由被告路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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