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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鹿某、毕某、王某、王某与魏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原告鹿某。

原告毕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徐州市X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鹿某、毕某、王某、王某诉被告魏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某乙赔偿原告王某、鹿某、毕某、王某、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1月7日前付清,逾期五原告按照总额x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赔偿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1380元,由五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红雷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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