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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而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期间联系甚少。直至1996年2月二人回到家中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后很少联系,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差异较大,双方无共同语言,很少交流。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常因父母赡养问题与他发生矛盾,加之被告说话唠叨,经常在亲戚和街坊四邻中揭他的短,不给他留面子,长此以往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至2009年下半年,双方关系恶化,形同陌路,彼此漠不关心,根本无法正常交流,无奈他于2010年起诉离婚,后经家人劝说撤诉,撤诉至今双方关系仍无好转。现夫妻已分居两年多,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她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结婚至今,她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并尽力侍奉孝敬公婆,双方相处融洽,关系和睦。2009年,原告与一吕姓女性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有一女,现已有七、八个月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当她得知原告的私情后,曾分别找到吕和原告谈话,原告答应以后不再和吕来往,后原告非但没有与吕断交,反而在别村住房同居,因此吕之丈夫曾到她家,引起众人皆知。至今,原告虽有时在外过夜,但仍在家居住生活,对她、孩子及老人履行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认为她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表示,她考虑到两个女儿和年迈公婆今后的生活,愿意原谅原告,并保证今后不再提及原告之前错误,同时也恳请原告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原、被告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与公婆相处融洽,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生活幸福。又对原告父亲原修建的房屋进行加盖和翻建;共同经营三亩果园种植杏树;另外原告与他人合伙购买小型挖掘机一辆,现正在经营中。2009年后,原告与吕姓女性来往甚多,引起原告家人及被告不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为此,被告曾劝过原告,后又怀疑原告与该吕生有一女,时有唠叨,原告对此颇有反感。201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亲戚劝说撤诉。2011年春天,吕的丈夫找到原告家中要见原告,因原告不在家,被告遂找来几位乡党将其劝回。在此之后,原告虽有时在外过夜,但仍在家居住生活,对她、孩子和老人履行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庭审中,原告除坚持其诉请理由外,当庭辩解自己以前承认与吕生有一女孩是在说谎,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离婚,自己与吕只是一般朋友,仍坚持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在今后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并不再计较原告之前的行为,庭后再做原告和好工作,被告希望原告念及十五年的夫妻情分以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不要让这个家庭破碎,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了十五年,期间双方致力于建设美好家园,彼此照顾,配合默契,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夫妻关系令人羡慕。被告张某乙婚后照顾公婆、养育子女,为家庭操劳,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生活中,由于性格差异,夫妻间为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尽管原告曾起诉离婚,但经劝解彼此又重归于好,说明夫妻间尚无原则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如今原被告均已步入中年,父母年迈需要照顾,子女年幼正在上学更需要原、被告双方无微不至的关怀。今后原告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谨慎交友,规范行为,忠实婚姻,珍惜家庭。被告表示不再计较原告之前的行为,并在今后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审慎离婚态度,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且亦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会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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