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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19×年×月3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诉称,2005年上半年,原告和被告经熟人介绍,被告自称是跑招生的,可以搞到大学入学指标,原告信以为真,通过刘某,将601厂的唐某某介绍给被告刘某。原告从刘某处拿了x元,给了x元给被告刘某办指标的事情。但事后刘某一直没有办好指标的事,现要求被告刘某退还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交x元给被告要被告为他人入大学弄招生指标。因事未办成,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x元、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丁某x元。还款时间和金额:由被告刘某在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丁某5000元;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偿还x元;在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x元;剩余x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原告丁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丁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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