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某红,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大道X号。
负责人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沅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路。
负责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日17时许,原告王某驾驶湘x号轿车沿迎宾路由东往西行驶,因避让前方正在学车的郭某球驾驶掉头行驶的湘JC80学轿车,车辆操作失当撞倒路中隔离带上,造成湘x号轿车、道路中间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益阳市沅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149.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17时许,原告王某驾驶湘x号轿车沿迎宾路由东往西行驶,因避让前方正在学车的郭某球驾驶掉头行驶的湘JC80学轿车,车辆操作失当撞倒路中隔离带上,造成湘x号轿车、道路中间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郭某球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11月17日,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原告王某所驾驶的湘x号轿车的损失价格为x元,用去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湘JC80学轿车为被告益阳市沅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中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3500元;
三、被告益阳市沅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30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2012年4月1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静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