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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男,19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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