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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与白某、杨某丙、杨某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太康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某、杨某丙、杨某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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